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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体灭火检测分享如何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备用量

文章来自:气灭系统网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1:42

北京气体灭火检测分享如何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备用量
北京气体灭火检测了解到关于气体灭火系统备用量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部规范: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版)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北京气体灭火检测进行条文解释:
3.1.5 本条规定了备用量的设置条件、数量和方法。
  (1)备用量的设置条件。这里指出两点,一是组合分配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确定为5个及以上时应有备用量,这是等效采用VdS 2093制定的;其二是48h内不能恢复时应设备用量。这是参照BS 5306:pt4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应该指出,设置备用量不限于这两点,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危险性大或非常重要时,为了不间断保护,也可设置备用量。
  (2)备用量的数量。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了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备用量的设置方法。对高压系统只能是另设一套备用量储存容器;对低压系统,可以另设一套备用量储存容器,也可以加大主储存容器的容量,本条第二段是针对另设一套储存容器而言的。备用量的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作用。当主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储存容器可立即投入使用。
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北京气体灭火检测进行条文解释:
3.1.7 灭火剂的泄漏以及储存容器的检修,还有喷放灭火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都将会中断对防护区的保护。由于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一般都为重要场所,由它保护而意外造成中断的时间不允许太长,故规定7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工作状态的,就应该设备用储存容器和灭火剂备用量。
    本条规定备用量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确定,是按扑救第二次火灾需要来考虑的;同时参照了德国标准《固定式卤代烷灭火剂灭火设备》DIN14496的规定。
一般来说,依据我国现有情况,绝大多数地方3天内都能够完成重新充装和检修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状态前,要安排好临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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