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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联动控制器与气体灭火控制器设置要求

文章来自:气灭系统网 发布时间:2020-04-13 19:46:19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联动控制器与气体灭火控制器设置要求
一、 消防联动控制器

4.2.1 通用要求

4.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 156—2003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 V。

4.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2.2 控制功能

4.2.2.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以下称受控设备),并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信号发出,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

4.2.2.2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 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10 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10 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亮,并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4.2.2.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5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

4.2.2.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4.2.2.8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显示;

d) 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2.2.9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 s内发出预先设定的启动信号。

4.2.2.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2.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 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 min;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c) 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d)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4.2.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接收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b) 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c) 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 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4.2.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 s内重新建立。

4.2.2.14 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2.2.15 具有传输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束,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能接收并显示。

4.2.2.16 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14 d。

4.2.2.1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

4.2.3 故障报警功能
4.2.3.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2.3.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 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

c)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独立使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输出/输入模块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g)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对于b)、d)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对于a)、c)、e)、f)、g)类故障应能指示出类型。

4.2.3.3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1 h以上。

4.2.3.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2.3.5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执行程序监视功能并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当主要功能程序不执行时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 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且该故障信号应不受不执行程序的影响。

4.2.3.6 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3.7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当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4.2.4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4.2.4.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独立的屏蔽总指示灯,屏蔽存在时,该屏蔽总指示灯应点亮。

4.2.4.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完成对受控设备的单独屏蔽或单独解除屏蔽。

4.2.4.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 s内启动屏蔽指示,显示被屏蔽部位、屏蔽时间等信息。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显示启动、反馈或报警信息时,屏蔽信息可不显示但应可查。

4.2.4.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4.2.4.5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4.2.4.6 屏蔽状态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4.2.5 自检功能

4.2.5.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功能(以下称自检),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

4.2.5.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2.6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消防联动控制器采用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按时间顺序显示信息,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信息时,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且应有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信息;

b)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应在不同分区同时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c)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屏蔽等其他信息的显示,但未显示的故障、屏蔽等信息应手动可查。

4.2.7 电源功能

4.2.7.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4.2.7.2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时,其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在下列条件下,连续工作8 h以上:

a) 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设备均处于动作状态;

b) 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设备(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4.2.7.3 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 h,其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 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 min:

a)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模块(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b) 多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负载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负载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负载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负载(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4.2.7.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4.2.7.5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 m,截面积1.0 mm²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在同时启动部位数量不少于10个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二、气体灭火控制器

4.3.1 通用要求

4.3.1.1 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3.1.2 气体灭火控制器不应直接接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4.3.1.3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3.2 控制和显示功能

4.3.2.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

4.3.2.2 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a) 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启动声光警报器;

c) 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防火门、窗和防火阀等,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 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e) 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4.3.2.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在0 s~30 s内可调;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4.3.2.4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辑工作。

4.3.2.5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4.3.2.6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4.3.2.7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4.3.2.8 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4.3.2.9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4.3.2.1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输出特性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3.2.1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复位按键(按钮),操作复位按键(按钮)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和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 s内重新建立。

4.3.2.1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3.3 故障报警功能

4.3.3.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3.3.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e) 主电源欠压。

其中a)、b)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4.3.3.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3.4 自检功能

4.3.4.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4.3.4.2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3.5 电源功能

4.3.5.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气体灭火控制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 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 min。

4.3.5.2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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